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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4)年12月10日公告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本案涉案產品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1,4-丁二醇是一種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於生產四氫呋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 Resin)、塗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本案緣於2009年12月25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本年7月25日公告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本年12月24日屆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有關機關團體可在本年8月24日前,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鑑於公告規定期限內,國內產業並未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展開落日檢討,並公告自本年12月25日起,對自沙烏地阿拉伯及台灣進口之1,4-丁二醇反傾銷措施屆期而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