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案件標題" 歐盟對自印尼進口之味精課徵確定反傾銷稅
案件內容 歐盟於本(2015)年1月22日公告對自印尼進口之味精(monosodium glutamate)課徵確定反傾銷稅(definitive anti-dumping duty),個別廠商稅率為7.2%及13.3%,其他廠商稅率為28.4%。 本案係2014年8月22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在損害調查方面,有利害關係人主張歐盟合作廠商與印尼不合作廠商有關,應排除於國內產業範圍,但未提供具體證據,執委會認為歐盟唯一製造商雖與印尼不合作廠商相關,但於調查過程中完全配合調查,因此不需排除於國內產業之外。有利害關係人認為僅有少許產業損害經濟指標呈現負向發展,但依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法並不需要所有指標均成負向才能認定損害,何況本案幾乎所有指標均呈負向趨勢,因此維持臨時措施所作產業遭受實質損害之認定。 在因果關係部分,(一)有人指稱,印尼產品削價在5%以內不會對歐盟產業造成損害,但印尼涉案產品不論絕對數量或市場占有率均大幅增加,與歐盟產業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減少具同時性,進口量激增迫使歐盟產品降低售價以與印尼品價格競爭,因此導致削價程度縮小,且歐盟產品無法反映成本之上漲,導致獲利情況大幅下降。(二)有人指稱,歐盟產業損害係因中國大陸產品之影響,但經查其產品進口量低、售價高,非造成實質損害之原因。(三)有人指稱,歐盟產業損害係因消費緊縮之關係,但在資料考量期間,歐盟消費量減少2%而歐盟產業銷售量減少17%,而印尼品進口量卻增加。(四)有人指稱,歐盟獲利減少係因生產成本增加,然而售價無法反映成本也是因為印尼品所生之價格壓力所致。(五)有人指稱,印尼幣貶值使印尼產品具比較利益而非其訂價策略所生影響,但匯率僅是確保價格可比較性,與涉案進口本身無法分離,非為其他因素。 在歐盟利益部分,僅有一使用者表示歐盟味精之消費量將顯著增加,特別是在歐盟禁止磷及其化合物使用於非食品部門,歐盟產業之產能將不足供應,且無足夠替代來源,執委會均未接受,且原料供應者亦認為如歐盟產業消失將對其造成傷害,因此執委會認定「沒有令人信服之理由認定課徵反傾銷稅將不符合歐盟利益」臨時措施時之結論獲得確認。 在損害差額認定上,執委會認為印尼產品在資料考量期間之第3年才對歐盟產業造成影響,因此參考前2年之獲利情況設算獲利率應為合理。執委會以較低稅率原則合併考量傾銷差額均小於損害差額,因此採傾銷差額作為確定反傾銷稅之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