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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臺灣進口之苯酚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5)年1月30日公告,自本年1月31日起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臺灣進口之苯酚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本案涉案產品苯酚,英文名稱為phenol,俗稱石碳酸,常溫下為無色針狀或白色塊狀晶體,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之一。主要用於製造酚醛樹脂、雙酚A、己內酰胺、烷基酚、水楊酸等工業原料,並可用作溶劑、試劑和消毒劑,以及應用於合成纖維、塑膠、醫藥、農藥、香料、染料、塗料和煉油工業等領域。 本案緣於2010年1月31日起中國大陸商務部繼續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臺灣進口之苯酚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2014年7月30日公告上開反傾銷措施將於本年1月30日屆期,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有關機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屆期日60天前,提出落日檢討申請。 鑑於公告規定期限內,國內產業並未提出落日檢討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展開落日檢討,並公告自本年1月31日起,對自日本、韓國、美國及臺灣進口之苯酚反傾銷措施屆期而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