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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中國大陸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吡啶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情勢變更檢討
案件內容 中國大陸商務部於本(2015)年2月5日公告,對自印度進口之吡啶課徵反傾銷稅展開傾銷差額之情勢變更檢討,調查期間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案涉案產品與原案相同,即吡啶,也稱氮(雜)苯,英文名稱為pyridine。吡啶是含吡啶環類農藥和醫藥中間體的基礎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飼料、食品添加劑、子午輪胎工業的重要原料,並可在醫藥和工業領域中作為特殊溶劑。吡啶作為中間體原料,其農藥用途最為廣泛,包括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殺鼠劑等農藥品種,可用於生產百草枯、敵草快、毒死蜱等農藥產品,在醫藥領域可以用於生產抗腫瘤藥、神經類藥物和其他藥物等。 本案緣於2013年11月20日中國大陸商務部公告,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對自印度及日本進口之吡啶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2014年12月12日,安徽國星生物化學有限公司、南京紅太陽生物化學有限責任公司、濰坊綠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魯斯特種化學品(南通)有限公司向中國大陸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印度吉友聯生命科學有限公司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吡啶傾銷幅度加大,超出前揭反傾銷稅稅率,爰提出情勢變更檢討之申請;商務部審查後,決定自本年2月5日起對自印度進口之吡啶課徵反傾銷稅案展開情勢變更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