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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題" 美國商務部對自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及臺灣進口之抗腐蝕性鋼品展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
案件內容 美國商務部(DOC)於本(2015)年6月24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及臺灣進口之抗腐蝕性鋼品(corrosion-resistant steel products)展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 本案產品範圍包括:不論係鍍有抗腐蝕性金屬(例如鋅、鋁,或鋅、鋁、鎳、鐵基之合金),或以該類金屬包覆、或作為塗層之特定扁軋鋼品。除有金屬塗覆外,不論是否為波形(corrugated),或是否以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質進行上色、亮光處理、保護處理或表面包覆,均包含在內。 涉案產品涵蓋寬度12.7mm以上之鋼捲(不問型式為何,例如連續高壓多層片式、螺旋複捲式等);符合前述寬度,厚度未達4.75mm,且長度至少為厚度10倍之非捲狀鋼品(例如平直鋼片);以及厚度4.75mm以上,寬度逾150mm且長度至少為厚度2倍以上之非捲狀鋼品(例如平直鋼片)。前述產品可為矩形、正方形、圓形或其他形狀,包括鋼品軋平後加工(如去角或圓角處理)致其剖面成為矩形或非矩形者。 上開鋼品寬度與厚度之測量,依以下方式為之:(1)名目尺寸與實際測量結果不同時,如任一種符合產品描述規定,即落入本案產品範圍。(2)遇有特定產品寬度與厚度略有變化之情形(例如剖面非為矩形之鋼品,其厚度之測量;非矩形鋼品寬度之測量等),以最寬或最厚部分定之。 本案產品範圍內之鋼品指:(1)成分以鐵為主(鐵之重量百分比高於其他元素);(2)碳含量小於2%;(3)其他元素含量不逾下列標準: ˙錳(manganese):2.50 % ˙矽(silicon):3.30 % ˙銅(copper):1.50 % ˙鋁(aluminum):1.50 % ˙鉻(chromium):1.25 % ˙鈷(cobalt):0.30 % ˙鉛(lead):0.40 % ˙鎳(nickel):2.00 % ˙鎢(tungsten / wolfram):0.30 % ˙鉬(molybdenum):0.80 % ˙鈮或鈳(niobium / columbium):0.10 % ˙釩(vanadium):0.30 % ˙鋯(zirconium):0.30 % 未予特別排除之鋼品,不論硼(boron)與鈦(titanium)含量,均包含在本案產品範圍內。 舉例言之,本案產品範圍明確包括真空脫氣而完全穩定之鋼品(常稱為無間隙原子鋼(interstitial-free steels, IF)),及高強度低合金鋼(high strength low alloy steels, HSLA)。前者屬含微量鈦及(或)鈮以穩定碳和氮元素之低碳鋼;後者為含鉻、銅、鈮、鈦、釩、及鋯等微量元素之鋼品。 本案產品範圍亦包含先進高強度鋼(Advanced High Strength Steels, AHSS)與超高強度鋼(Ultra High Strength Steels, UHSS),二者均屬高張力、高延展性鋼品。 除非特予排除,所有符合物理性描述之產品,且所含化學元素未逾前揭百分比者,均在本件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調查案之產品範圍內。不屬涉案產品,或特別排除在外之鋼品如下: ˙鍍有或覆有錫、鉛、鉻、氧化鉻之扁軋鋼品,包括同時鍍鉛錫(鉛錫鋼板),及同時鍍鉻與氧化鉻(無錫鋼)者,且不論是否為波形,或是否以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質進行上色、亮光處理、保護處理或表面包覆,均包含在內。 ˙厚度大於4.7625mm,寬度逾150mm,且長度至少為厚度2倍之包覆鋼片。 ˙特定扁軋不銹鋼包覆鋼品,指厚度未達4.75mm,雙面包覆不銹鋼(比例為20%-60%-20%)之3層抗腐蝕扁軋鋼。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定於本年7月20日前完成初步產業損害調查,認定是否有合理跡象顯示,自中國大陸、印度、義大利、韓國及臺灣進口之抗腐蝕性鋼品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倘ITC作出肯定認定,DOC將繼續調查,並預計(如法定期限未經延長)於本年8月及11月分別作出平衡稅與反傾銷稅調查之初步認定;若ITC之初步認定為否定,本案調查即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