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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 法制職系
職稱 秘書
官等職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名額 1員
工作地點 臺北市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 2、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人員。 3、具有承辦行政機關法制、訴願或國賠業務2年以上經驗尤佳。 4、須熟悉視窗作業相關軟體(windows、office等)。 5、可配合本部管理措施。 6、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應徵本職務。
工作項目 1、訴願案件處理意見研擬及決定書製作。 2、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意見及理由書製作。 3、教師申評案件處理意見及再審議評議書製作。 4、訴願及教評案件缺失指正。 5、撤銷案件及提起行政訴訟案件追縱管制。 6、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法律事務司)
聯絡方式 1、報名截止日期:104年1月15日。2、寄送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國防部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單位、職務)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3、聯絡電話:(02)85099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