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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行員挪用庫存現金案,核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 |
內容 | <p>一、 裁罰時間:105年5月10日<br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br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129條第7款<br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行員挪用庫存現金,經核該行辦理相關作業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br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違規行員之職務。</p><p>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br />聯絡電話:8968-9850<br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br /><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a><br /> </p> |
發布日期 | 2016/5/10 上午 12:00:00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