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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務部令准死刑犯鄭捷執行死刑
內容   法務部羅部長於今日批准死刑犯鄭捷之執行,並於今日下午8時47分許,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執行前先以麻醉使受刑人失去知覺,符合人道,並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BR/>  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下稱最高檢察署)全案卷證資料後,依循往例確認最高檢察署有依規定詢查有關死刑受刑人有無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含審理中)及精神狀態等情狀,並指派參事予以專責審核全案相關卷宗,再由法務部部長邀集3位次長、主任秘書、法制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及承辦人員開會,審查有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並再次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司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大法官解釋、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最後並再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申請或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BR/>  本次執行之死刑定讞者鄭捷,犯下台北捷運殺人案,造成解青雲、張正翰、李翠雲和潘碧珠等4名無辜人民因而死亡,另林姓國民等22人受到輕重不等之傷害,歷審法院均認定其罪證明確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並提訊鄭某到庭召開言詞辯論,終審判決亦認其罪證明確,犯行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所稱最嚴重之罪而維持原判,判處其4個死刑定讞。<BR/>  法務部經審酌其於犯罪當日16時24分至26分許,約2分多鐘時間內持銳利鈦鋼刀在大眾往來之捷運列車上行兇,且是在犯罪現場捷運站內遭捕,罪證明確;其行兇時意識清楚,沒有心神缺陷或精神喪失,所犯下的罪行實屬重大,屬於公政公約規定的最嚴重之罪,所為已達人神共憤地步。又其犯罪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與安定,造成大眾驚恐不安,並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永遠難以抹滅之傷害等情狀,其既遭最高法院判處4個死刑定讞,法務部自有依法執行以實現社會正義的責任。<BR/>  由於鄭捷案影響社會層面甚廣,社會大眾也紛紛要求法務部應依法執行死刑,以彰顯社會公義。我們理解,人權保障固為普世價值,惟刑事政策必須兼顧被害人人權及社會正義,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以維護社會秩序安定,保障絕大多數善良百姓的安全與福祉。<P>
發布日期 2016/5/10 上午 12:00:0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