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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關籲請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皆應誠實申報交易條件以免受罰
內容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屢有發現進口人隨意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如將EX-WORK或FOB改為CIF),致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情事。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涉嫌繳驗變造或不實發票,而誤觸刑罰或被處罰鍰,該署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併入計算。目前我國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之計算係以CIF(起岸價格)為基礎,故如原始交易條件為EX-WORK(出廠價格)時,在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將出口國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及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   該署進一步表示,擅自更改交易條件,已涉及變造發票,依規定除補徵短徵之進口稅費外,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至5倍不等之罰鍰;如涉有變造發票情事者,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關務署呼籲進口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誤觸法規,得不償失。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專線02-25505500轉2682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陳育民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682
發布日期 2016/5/11 下午 01:58: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