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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內容 又到了上市(櫃)公司年度股東常會的旺季,多數公司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些精美的紀念品,以感謝股東對公司之支持,惟依規定,公司支付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1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秀萍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88
發布日期 2016/5/11 下午 02:02: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