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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已成年「失業」或「在補習」子女或兄弟姊妹,因無收入,是否符合無謀生能力而申報扶養。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僅因公司倒閉、工廠關廠失業或因尚在補習無收入,並非所稱無謀生能力,故不能申報扶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林瓊雯 電話:04-23051111轉6211
發布日期 2016/5/11 下午 07:11: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