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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今(105)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個人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請記得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已免於106年5月份辦理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但納稅義務人於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於今(105)年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說明,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15%;並採分離課稅,但與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之公司,股東於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屬承銷取得之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核實課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論盈虧或為0,均應依式填報相關收入及成本、必要費用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對於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之純益率推計證券交易所得額核定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發布日期 2016/5/10 上午 09:4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