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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主動補繳免罰不能慢半拍!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調查或查獲者,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局轄區內甲商行銷貨3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且該商行已在國稅局104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官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104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104年3月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104年5月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貨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否則一旦遭人檢舉或經有關機關進行調查,縱使補報及補繳稅款,仍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發布日期 2016/5/10 上午 09:43: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