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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增訂第九條之一
內容 <p>為健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營,強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帳戶保管業務對客戶資產權益之保障,金管會研議修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增訂第九條之一,修正重點摘述如下:<br />一、&nbsp;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保管客戶資產,應以證券商名義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款專戶為之,且證券商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外,該客戶專戶資產與證券商資產應分別獨立,不得動用。證券商之債權人亦不得對專戶款項及客戶委託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以達成客戶資產之保障。<br />二、&nbsp;另為強化防制洗錢之運作效能,明定客戶專戶資產不得提領現金,其資金移轉以客戶本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間移轉為限。<br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a href="http://law.fsc.gov.tw/">http://law.fsc.gov.tw/</a>)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br /><br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br />聯絡電話:02-2774-7167<br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br /><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a></p>
發布日期 2016/5/17 上午 12:00:00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