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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合併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是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可免於106年5月份併同 辦理結算申報課徵所得稅,但於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及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綜合所得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應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併同綜合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個人於104年度如有出售上述應核實課稅之證券,應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 2016/5/19 下午 04:28: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