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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仍應經稽徵機關查證始可塗銷登記 |
內容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前,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依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函釋規定,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稽徵機關尚不得對欠稅人已經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禁止移轉後始發生流當效力,依財政部68年5月16日台財稅第33209號函釋規定,因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欠稅人所有,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自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且已流當之車輛,皆可塗銷登記,仍須查證流當時間,如車輛在禁止處分登記前,依當鋪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
發布日期 | 2016/5/23 上午 11:20:00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