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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
內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是否需申報所得課稅及其成本費用如何認定等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 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至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補充,如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如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有所得,記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若對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發布日期 2016/5/24 下午 04:24: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