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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虛列離婚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小心被罰
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除了離婚當年度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以後年度如仍列報已離婚之前配偶或其父母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已離婚配偶B君及B君父母之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該局查得兩人已於102年度離婚,乃否准認列,除補稅外尚裁處罰鍰。A君不服,主張其與前妻B君因個性不合時常吵架,下定決心辦了離婚手續,但因前妻收入甚少,且年幼子女尚須照顧,是不忍心趕走對方,實際仍同住一起,甚至還資助其父母生活費,國稅局否准認列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實在沒道理。 該局說明,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主義,完成結婚、離婚登記始生效力,A君與B君離婚後已無婚姻關係,B君已非A君之配偶,縱然兩人仍同住一戶或有金錢資助,A君申報所得稅時自不得將B君列為配偶或其父母列為扶養直系親屬,減除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劉股長06-2298102
發布日期 2016/6/1 下午 05:42: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