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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網路賣家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世界具有無遠弗屆的特性,隨之掀起一波波的網購消費宅經濟熱潮。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最近該局接獲通報某網路賣家自國外攜帶名牌精品入境銷售,未開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經查核發現,該網路賣家未辦理營業登記,,在臉書及網路平臺銷售名牌精品金額高達2,20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20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徐股長 06-2298051
發布日期 2016/6/1 下午 05:29: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