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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開放境內基金款項收付得委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 |
內容 | <p>現行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可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帳戶辦理款項收付,金管會於105年4月26日發布函令進一步開放證券經紀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其款項收付作業亦得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款項專戶辦理,同時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境內基金款項收付業務。<br /><br /> 本案開放後,投資人透過證券商申購境內及境外基金時,即可透過同一銀行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作業,可提升投資人申購作業之便利性,另亦有助證券商發展以自己名義辦理境內基金銷售業務,進而有利簡化投資人之開戶作業,預計對境內基金市場之持續穩定發展有所助益。<br /><br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br />聯絡電話:(02)2774-7409<br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br /><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a></p> |
發布日期 | 2016/6/2 上午 12:00:00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