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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體育署修正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強調績效經營 落實各階段訓練績效目標
內容 <p>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此次修正除適度擴大因地制宜的空間外,同時引導地方政府、各級學校及教練避免偏重運動選手比賽成績,且配合教練政策執行,落實國民體育法第13條之精神,兼顧績效制與永業制之衡平。</p> <p>此外,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量,不再完全以運動績效作為評量基準,體育署表示,因應不同運動種類賽事多寡有異及各教育階段之訓練目標不同,考量學校資源條件不同,指導之團隊或已屬精英團隊,或為新成立團隊尚在起步階段,同時為避免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績效評量偏重運動選手比賽成績,所以修正教練績效評量機制。</p> <p>本準則修正重點如下說明:</p> <p>一、適度賦予因地制宜之彈性: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之教練人事經費係由各該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宜適度給予其較大權限規劃辦理所屬教練之績效評量。</p> <p>二、增列「專項運動推廣績效」之評量類別:鑒於教練之訓練、指導及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已包括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5條工作職責及第20條教練之成績考核內,且教練之設置意旨,旨在發掘優秀運動人才,尤其服務於國民中、小學階段,應扮演協助推廣所屬運動種類,發掘潛力優秀運動人才與廣植運動人口,爰增列評量教練之專項運動推廣績效,教練應依其運動種類履行推廣職責。</p> <p>三、各教育階段教練的績效評量之類別及配分比率,由原本訓練指導績效80%與年度成績考核20%,依不同教育階段及項目修正如附表,並自106年8月1日起適用。</p> <p><img alt="" src="http://ws.moe.edu.tw/Download.ashx?u=C099358C81D4876CB9232B8E83EAD7A45CF82A2136FA43761FA7BE476442E0F52B27031A96270E150A4836058B5684F401D7535A4C833B4B28837FC978D66445EEE377179C038A54&amp;n=6354229A8E5687F781AD3C8DC208A5A7" style="width: 445px; height: 358px;" /><br /> &nbsp;<br /> 四、增列教練之陳述意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停聘任,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為教練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前,應給予教練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行政程序之規定,增列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為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不通過之決議前,應給教練陳述意見之機會。</p>
發布日期 2016/6/4 下午 04:32:07
資料來源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