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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逾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罰則
內容 高雄市王小姐詢問,營利事業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是已經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前補辦申報,是否仍須加徵滯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均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或核定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加徵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210】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 審核員 姓名:杜碧連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5
發布日期 2016/6/6 下午 05:06: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