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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
內容 | <p>為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展及監理需要,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並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br />一、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0條條文,增訂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業務以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資之公司股票為限。<br />二、 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20條條文,參酌金管會99年6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0990016661號令之內容,增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與他人約定利潤與營業費用分成,並以本公司或受僱人名義參與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及增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具有一定規模,且具有即時取得外國有價證券投資研究相關之資訊設備及適足與適任之人員者,亦符合申請經營顧問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資格。<br /><br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br />聯絡電話:2774-7168<br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br /><a href="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a></p> |
發布日期 | 2016/5/10 上午 12:00:00 |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