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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項目代碼 | A21 |
中文項目名稱 | 每日藥費 |
英文項目名稱 | |
健保支付點數 | 31 |
價格參考起日 | 2016/4/1 |
價格參考迄日 | 2910/12/31 |
備註 | 1.同一疾病或症狀之診治需連續門診者,不得每次只給一日份用藥否則將累計其給藥日數,僅支付第一次就醫之診察費。2.除指定之慢性病得最高給予三十日內之用藥量外,一般案件給藥天數不得超過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