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大部份資料在 2016 年後就未更新,若資料內無明確標示資料時間,請預設該資料為過時資料並斟酌使用,謝謝
column | value |
---|---|
診療項目代碼 | P2412C |
中文項目名稱 | 疾病管理照護費(複診) |
英文項目名稱 | |
健保支付點數 | 427 |
價格參考起日 | 2003/6/15 |
價格參考迄日 | 2910/12/31 |
備註 | 本項目,已內含於P2402C所訂點數內,不得另行申請費用,惟申報費用仍應填報項目編號、名稱及數量,實施病患之個案管理費建議依序為初診後間隔2週.再2-4週.再3個月穩定病人以三個月一次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