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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4年4月16日毛院長聽取經濟部「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後談話
說明 <p>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p> <p>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過去水資源管理是採「增供應需」或「以需定供」方式,未來將改採「以供定需」方式,從以往的「量出為入」變成「量入為出」,意即水資源的供給不可能無上限供應,而是以供應上限作為標準來決定使用需求。</p> <p>毛院長指出,由於客觀環境的改變,要針對不同用水量的用戶訂差別滙率,要求高用水戶循環使用水資源,儘量利用再生水。由於再生水成本比一般水成本高,所以需訂定耗水費。</p> <p>毛院長進一步表示,高用水的用戶相對一般民生用水的用戶是有能力來調整其需求的,一般用戶要調整其用水習慣達到節水目的,高用水用戶則可以用科技或其他方式達到節水目的。本案送到立法院後,請相關部會向朝野黨團妥善說明,支持本案儘速通過,面對將來常態性的節水需要,才可以有充分因應的環境與條件。</p> <p>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br /> 一、加強用水管理,修正免為水權登記範疇。(修正條文第42條)<br /> 二、修正地下水管制區之劃定目的。(修正條文第47條之1)<br /> 三、增訂用水計畫書之審查、管理機制及罰責。(修正條文第54條之3、第93條之7及第93條之8)<br /> 四、為促使耗用水資源者採取節約用水行動,增訂得對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水措施者,得予減徵。(修正條文第84條之1)<br /> 五、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核發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簡政便民。(修正條文第97條之1)<br /> 六、修正施行細則授權機關。(修正條文第98條)</p>
Youtube影片UR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qUqGrmYPLM
修改日期 2015/4/16 下午 0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