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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有關本府代為標售103年第9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中,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之土地業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dataclass 市府公告
description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第2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br>二、公告起迄日期:104年2月25日至104年5月25日止,共3個月。 <br>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之新北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br>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br>五、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 <br>六、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2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author 三峽區公所
startDate 2015-02-25
expiredDate 2015-05-25
modifiedDate 2015-02-24
downloadurl <a href="http://www.imc.ntpc.gov.tw/web66/_file/2980/ABdownload/1424760782340file.TIF">公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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