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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 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正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必須同時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檢具已註冊完成之學生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區公所查核無誤後函送本府複審核發之,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人文課提出申請。 日曆天:16天。 學期間如寒假(101年1月至2月)及暑假(101年7月至8月)之補助費,暫緩核撥,俟該學期結束前檢具已註冊完成之學生證明文件送區公所初審,並經本府複審後一併核撥。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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