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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三)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或健保法規定不給付之醫療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病房費補助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因病情需要確須住非健保床者),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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