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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駕駛自用車載送身心障礙者時,應於停車當日內,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持搭載者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載送者之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經查核車內所乘載之身心障礙者與所出示證件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手續,若停車當日當次停車時間超過17時者,得延至第2日辦理免費停車手續。" 7處停車管理場收費窗口、所屬管理員、11處委外停車管理場服務處、本市汐止區公所1樓7號櫃檯與淡水區公所4號櫃檯及14處公有路外停車場。 工作天:當日申請當日辦理 繳付與否:免費申請 1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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