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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2
Type 工商獎勵/補助(全國首創)
Name 訂定「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
Explanation 1、招標階段:針對曾獲得新北市工安獎公共工程特優獎者,於獎狀所載日期一年內,於參加工程主辦機關所辦理之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案時,享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減收百分之五十之優惠。但廠商於同一期間獲得一種以上之減收優惠時,其減收總額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2、履約階段:為加強得標廠商於履約階段對各級分包廠商的承攬管理,規定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得標廠商於申報開工日起六個月內取得本府勞動檢查處之承攬管理認證標章。如工程於履約期間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經查核發現有重大缺失,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依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計畫,勞檢處得廢止標章。標章經廢止後,為再次要求得標廠商依法落實承攬管理,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於得重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取得標章。得標廠商未依限取得標章或再次取得標章者,規定機關應按延遲日數逐日扣罰得標廠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百分之一作為延遲違約金,以督促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善盡承攬管理義務。另規定獲獎廠商於獲頒獎狀所載日期一年內,如所屬工程於轄內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檢處調查確認者,自事實調查確定之日起不再享有前點所定獎勵措施,並應補繳已減收之金額。
Scheduled_date 103年1月1日
Department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Tel (02)22600050轉分機212紀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