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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Date 2010/11/18
Subject 回應中華日報99年11月13日刊載之「身障日托服務打折 陳文科抱不平─認養護措施不應增加弱勢負擔 促市府增加補助」
Content 依據內政部令頒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生活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四、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故於機構接受日間托育服務者,不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之申請規定。 針對接受日間托育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得否申請生活補助,中央曾於99年8月27日及99年10月28日開會研議修法,因社會福利資源有限,且日間托育服務之樣態全省不一,仍需通盤研議。 對接受日間托育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並給予生活補助費,將衝擊各地方政府之財政,惟雖然接受日間托育服務之身心障礙者,依目前法律規定,不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費用補助之申請規定,但年滿25歲以上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者(且非托育養護費用全額補助者),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經勞工保險局審查通過者,每月可領取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另依據目前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補助情形,本府予85%(含100%)以上費用補助者,高達93%,對家屬經濟負擔,實多有助益。 聯絡人: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陳秀琴 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357 <T_T><T_T><T_T><T_T><T_T><T_T><T_T><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