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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Date 2010/09/30
Subject 愛要及時~身保救援不可少!
Content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經修訂後,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服務已完善。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限制其自由 四、 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環境 五、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 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 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所以當發現周遭身心障礙者,有上述行為之情事,可透過「113或身心障礙保護專線」之通報獲得協助。呼籲人人只要發揮愛心,付諸行動,擔任身心障礙者保護救援守門人 「身心障礙保護專線」-上班時間,請撥2991111*8652;夜間,請撥113。 傳真電話:06-2983202 身心障礙保護窗口:許博涵 社工員 <T_T><T_T><T_T><T_T><T_T><T_T><T_T><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