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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data_id GIP_104342546
post_date 2015-05-11 00:00:00
news_from 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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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派工回歸警察局110專線受理相關問題_行政
news_content 一、人與動物噪音處理: 一、警察機關受理噪音檢舉案件常見類型、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民眾陳訴之噪音案件類型,可區分為2大類: (一)環保機關管轄案件: 1、諸如卡拉OK、擴音設施、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車輛、電動鐵捲門、發電機、抽水機馬達等產生之噪音,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9條及第11條之規定係屬環保機關管轄案件。如該噪音「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者」,則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2、依據內政部警政署91年9月16日台內警字第0910076372號函頒「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警察人員接獲民眾報案,應即處理;該案件非屬警察機關管轄權者,應即通報或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處理,並告知報案當事人。 (二)警察機關管轄案件: 常見有飼養犬隻吠叫、兒童樓板跑跳、吹(彈)奏樂器、汽機車防盜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 1、處理原則: (1)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後,員警會先予以約制、勸導,若勸導不聽,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優先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報請本市建築管理處裁處。 以下為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處理 (2)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 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當場聽聞確有噪音傳於戶外(類似刑法上現行犯之概念),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釋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惟類此狀況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始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3)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 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而未當場發現者,除依規定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2、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案件之法律依據: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6,000以下罰鍰: A、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B、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C、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A、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B、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廟會、喪事整晚播放音樂,是否有法可管? (須有擴音設施,無則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一)依現行法規規定,環保局已公告臺北市寺廟(含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禁止使用擴音設施致妨礙安寧行為之時段與範圍,包括: 1.於本市各級學校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文教區全年全日禁止。 2.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禁止。 (二)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環保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三、深夜民眾聚集、遊行抗議,不散去,整晚使用擴音設施很吵,怎麼辦? (須有擴音設施,無則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一)依現行法規規定,環保局已公告臺北市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禁止室外集會及遊行使用擴音設施致妨礙安寧行為。但在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市府認定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二)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環保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四、請問遊行、選舉、民俗活動或婚喪喜慶使用擴音設施擾人安寧? (須有擴音設施,無則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一)目前管制上,非屬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工廠、營建工程等使用擴音設施情形,皆須符合「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二)另依環保局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規定,臺北市寺廟(含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及室外集會、遊行等活動禁止使用擴音設施致妨礙安寧行為之時段與範圍,包括: 1.於本市各級學校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文教區全年全日禁止。 2.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禁止。但在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市府認定之民俗節慶從事室外集會、遊行等活動,不在此限。 五、請問燃放爆竹干擾環境安寧,是否有法可管? (一)依現行法規規定,環保局已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燃放爆竹致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包括: 1.於本市各級學校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文教區全年全日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炸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屬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2.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炸音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在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經市府認定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2.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本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進行取締。 六、鄰居半夜唱卡拉OK、大清早裝潢施工產生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裝潢施工須有動力機械操作及擴音設施,無則回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一)依環保局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民眾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非屬『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登記有案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行為。 (二)另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禁止使用動力機械操作於住宅、公寓大廈從事裝修工程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三)整體音量亦應符合環保局公告「臺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除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工廠、營建工程以外之設施及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四)民眾若於夜間時段以擴音設備或音響設備從事歌唱之行為,或使用動力機械進行裝修工程 (如鑽孔機、切割機等),一旦妨礙安寧經環保局稽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事實,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五)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報案,環保局將盡速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七、請問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案件,民眾可提供車號俾利監理單位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通知車主到檢。 八、請問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辦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反映,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撥110電話報案。 九、舉辦演唱會時產生噪音擾人? 若演唱會之場所為「有營利(賣票)」,以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若該場所為「無營利(無賣票)」舉辦演唱會,使用擴音設施而致發生噪音污染者,則以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 十、鄰居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 (一)對於住家產生的噪音,如冷卻水塔、發電機及抽水泵等噪音,由本局稽查取締外,其他如防盜器、兒童嬉笑聲、鄰居進出門走動聲及澆水滴落聲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 (二)另針對環保局公告管制項目如冷卻水塔、發電機及抽水泵等噪音,可逕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報案,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十一、住家養狗叫聲,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一)犬隻吠叫製造之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二)住家養狗噪音擾鄰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並依同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及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於92年10月1日邀集前述相關法令主管單位協商決議,宜由警政機關(報案110)先予以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其主管法令處理,若疑似違反動物保護法部分,則另移送該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物保護處:02-8789-7158)依法辦理。 十二、汽車防盜器音響陳情事項,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反映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 二、攤販檢舉 一、看到違規攤販,打1999跟打110哪個比較有效?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是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專線,違規攤販問題並非主要的服務項目,若您遇有違規攤販問題,建議您可撥打110報案專線,同樣提供民眾24小時電話諮詢及通報處理服務。 二、違規攤販處理問題為何回歸警察局110專線受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是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專線,違規攤販問題並非主要的服務項目,若您遇有違規攤販問題,建議您可撥打110報案專線,同樣提供民眾24小時電話諮詢及通報處理服務。 三、取締違規攤販之依據及作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及第82條第2項「…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違規攤販在前揭道路範圍內設攤,本局員警即可取締告發,責令行為人清除障礙,並依法得沒入其攤棚、攤架。 四、撥打110反映違規攤販,警察如何處理? (一)值班人員受理報案後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派遣人員趕至現場。 (三)巡邏或所內人員接獲值班同仁或110通報後,立即回答並趕赴現場。 (四)輕微路障依規勸導,違規攤販製單舉發。
start_date 2015-05-13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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