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umn value
deptNam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ata_id GIP_106398339
post_date 2015-06-02 00:00:00
news_from 勞動局
authority 3790000000/379520000J
contact 勞資關係科 工作規則承辦人
contact_phone 1999轉7013、7031、7033
news_title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哪些事項?
news_content 一、可參照勞動部104年5月6日勞動條三字第1040130706號函發布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二、有關外勤勞工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方式、休息時間及輪班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為宜,避免事後爭議。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主要內容如下:1、規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共通性原則,並分別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契約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各類型應注意之特別事項細緻規定。2、為明確勞雇雙方權益,明訂勞資雙方應將工時、休息時間、延長工時等有關事項,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3、實務上,由於在外工作勞工之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分際模糊,明定雇主仍應依法給予勞工休息時間。4、有關延長工時部分:(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者,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2)勞工於正常工時將結束時,認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交付工作者,於完成工作後透過雙方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之。另明訂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延長工時時數內,免除勞工回報延長工時及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5、明定記錄在外工作勞工工時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及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勞動部網站資料: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950)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工作規則承辦人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3、7031、7033
start_date 2015-06-02 13:54:00
end_date 2100-10-21 23:59:00
actstart_date
actend_date
s_time
d_time
regis
county
address
cycle_value
cycle_type
news_scope
keyword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news_class 4000002a
link
Extra1
fctupublic Y
transKey
Longitude
Latitude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