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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
data_id | GIP_95746325 |
post_date | 2015-01-27 00:00:00 |
news_from | 婦幼警察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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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act | 婦幼警察隊 |
contact_phone | 1999 |
news_title | 「只要抱抱 不要暴」 |
news_content | <P> 「家」,應該是講愛的地方,但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有些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不知如何求助及保護自己,以至於造成更嚴重的傷害,甚至失去了生命,有鑑於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將於104年1月29日下午17時5分至17時25分,於警察廣播電臺「特警巡邏網」節目中讓大眾瞭解家庭暴力的型態及受保障的對象,提供被害人求助管道,盼能喚起社會注意,多關心身邊的人,減少暴力事件發生。<BR/> 根據統計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其中以女性居多,其次依序為兒童保護及老人虐待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及身體的傷害,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亦有負面的影響,其心理上的傷害不亞於自己受到身體上的直接傷害,而小時候目睹家暴,長大很可能也是個施暴者。<BR/> 臺灣在民國87年6月24日通過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明訂所謂「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BR/>(一)身體的不法行為: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 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妨害自由、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BR/>(二)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BR/>(1)言詞攻擊:以言詞或語調威脅、恐嚇或企圖折損自尊的行為。<BR/>(2)心理或情緒惡待:以羞辱、瞪眼、不實指控、監視、冷漠、鄙視、忽略等使對方心生痛苦或畏怖的舉動。<BR/>(3)性騷擾:開黃腔、展示色情圖片。<BR/>(4)經濟控制: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BR/> 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根據家暴法第三條所列,包括:<BR/>1.配偶或前配偶。<BR/>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BR/>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BR/>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係姻親。<BR/> 沒有任何一個人有權利對他人進行身體、性或精神上的傷害及虐待,而有些家庭暴力的被害人選擇了沉默,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如此不但更助長了加害人的暴力行為,也失去了給加害人學習改進的機會。本隊呼籲,若不幸遭受家庭暴力的傷害,可撥打緊急電話110或113尋求協助,若有安全疑慮,可請求庇護安置及協助聲請保護令,協助陪同診療及驗傷或是提供法律扶助及心理輔導,讓社會資源介入與幫助,使被害人不感到孤單,重新找回快樂與安全的生活環境。欲知更多家庭暴力防治之道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於1月29日下午17時5分準時收聽警察廣播電臺「特警巡邏網」節目。<BR/> 更多自我保護知識,歡迎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網站(<A target="_nwMof" href="http://wpd.tcpd.gov.tw">http://wpd.tcpd.gov.tw</A>)瀏覽。</P><P><IMG alt="貝貝" src="/site/tcg/public/MMO/WPD/[2]123.jpg" mmoid="79559218"/><B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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