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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data_id GIP_99222555
post_date 2015-03-12 00:00:00
news_from 勞動檢查處
authority 3790000000/379520000J/379520600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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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2件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未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即施工,遭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news_content <P>  今年年初以來,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執行勞動檢查,連續發現2件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營造工地,該類場所在未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前即使勞工進場作業,涉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暨同法第34條之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中一件已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中。</P><P>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出,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又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所謂危險性工作場所中之丁類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P><OL><LI>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LI><LI>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LI><LI>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LI><LI>長度1,000公尺以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LI><LI>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LI><LI>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60以上者。</LI></OL><P>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鄒子廉處長呼籲,營造事業單位於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30日前,務必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並經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方能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切勿以身試法;除需經審查合格後才能使勞工進入工作外,現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設施亦須依審查合格之文件及計畫確實執行,才能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市民如有任何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問題時,歡迎撥打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電話02-25969998)洽詢。 </P>
start_date 2015-03-12 09:23:00
end_date 2100-10-21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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