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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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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date 2015-03-13 00:00:00
news_from 自來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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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水霧花園(前廣場)周六長期提供使用公告
news_content 一、依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辦理。 二、場地使用時間及費用:104年4月1日至9月30日之每周六中午12時至下午6時,共26次,場地使用費為每次5,000元,若因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未使用場地,該次使用費免收。 三、使用限制:場地之攤位,應為可移動式,且以販售有機農產品或輔導推廣有機農業為限。使用期間需備妥有機農業相關認證資料供本處抽查。 四、抽籤登記資格: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或政府機關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 五、抽籤登記方式、時間及地點:填妥本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申請表,並針對使用場地之人潮動線、噪音等提出計畫,於104年3月16日至104年3月25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至本處自來水園區展業股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1號)辦理抽籤登記。 六、抽籤日期:104年3月27日上午10時,於本處南區營業分處二樓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1號)公開抽籤,由本處相關單位主管抽籤之,依抽籤之順位辦理場地登記使用。 七、中籤者繳納定金期限:抽籤結果為第1順位者,於104年3月30日前繳交使用費2成定金(合計新臺幣26,000元),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由本處通知次1順位者於規定期限內繳交2成定金,依序遞補。 八、場地使用費計算及繳納方式:以「月」使用次數為單位,預繳每月使用費,每次以5,000元計算,並於每個月第1個使用日前之上班日預繳每個月場地使用費,因發生空襲、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未使用場地之費用,於次月預繳使用費時,同時辦理核退費用。 九、定金退還:使用期限未屆期,使用人即不再使用本場地,定金部分不予退還,使用期限屆期且無其他待辦事項,定金全額退還。 十、倉儲需求:中籤者倘有倉儲需求,須於繳納定金時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由本處指定地點,限放置可移動式無開門窗之貨櫃,並不得架設固定之地上物,外觀顏色限白色或綠色,使用範圍以20呎貨櫃2只為限,使用費依實際使用面積按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計收,倉儲使用費於場地使用費繳交時併同繳納。 十一、用電需求:中籤者倘有用電需求,須於繳納定金時向本處提出,於場地使用時間,由本處指定固定接點處取用,另行拉設者由使用者自費設置,用電費用每月以500元計收,用電費用於使用費繳交時併同繳納。
start_date 2015-03-13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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