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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data_id GIP_101431403
post_date 2015-04-08 00:00:00
news_from 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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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104年3月份好人好事表揚
news_content <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一:</STRONG><P>標題:為民服務,協助日籍旅客找回遺失物 <BR/>時間:104年3月24日 <BR/>地點: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五段163-1號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楊啟仁,擔服104年03月24日15時至18時備勤勤務,遇民眾盧○英稱其搭乘欣欣客運278號,拾得包包一個,內有平板電腦、兩臺手機及筆記本。楊員受理後主動致電欣欣客運總站,恰巧失主亦向客運公司詢問並留有聯絡資料,楊員主動聯繫失主日籍日野小姐至所,經確認後依規定發還遺失物。 </P><P>二、楊員處事熱心,能積極協助民眾,使其能尋回遺失物,深獲當事人感激,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二:</STRONG></P><P>標題:為民服務,慷慨解囊,關懷困苦家庭。 <BR/>時間:104年03月22日 <BR/>地點:南京東路4段12號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中崙派出所警員林思瑜,擔服104年03月22日18至21時值班勤務,於20時45分簡姓夫妻至所請求協助,經詢問,簡妻表示因先生日前中風,需照護其生活起居,故無法工作且家中尚有一幼子,全家生活頓時陷入困頓,林員了解後主動協助其申請馬上關懷,並自掏腰包提供熱食並以車輛護送返家。 </P><P>二、林員處事熱心積極,於得知簡姓夫妻處境後發揮「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精神,深獲當事人感激,其熱忱為民服務之作為,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三:</STRONG></P><P>標題:協助就醫,即時挽回民眾生命。 <BR/>時間:104年03月08日 <BR/>地點:南京東路5段90號 <BR/>經過: </P><P>一、 本分局松山派出所警員詹則民擔服104年03月08日21時至24時巡邏勤務,行經南京東路5段90號前遇民眾陳○宇神色慌張手抱幼童向詹員求助,聲稱其子氣喘病發作,深恐會休克命危,詹員見情況急迫,若待救護車到達將可能會錯失救人的黃金時間,詹員乃決定以警車護送至八德消防分隊後,由消防分隊先協助實施搶救並轉送至台安醫院,該幼童經治療後已無生命危險,家屬對警方之積極協助深表感謝。 </P><P>二、詹員處事積極,遇有緊急狀況能及時反應,處置得宜,家屬對警方熱心服務之作為,深表感激,該舉動足為同仁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四:</STRONG></P><P>標題:發揮為民服務精神,協助酒醉女子返家。 <BR/>時間:104年03月04日 <BR/>地點:慶街城慶城公園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中崙派出所警員白書宇擔服104年03月04日21至24時巡邏勤務,於22時14分行經慶城街慶城公園發現一名女子倒臥公園內且意識混沌,經查為女子張0芳,酒後無法返家,欲以公園為宿,白員見近日天氣寒冷且張女衣著暴露,恐有安全疑慮,乃先行將張女帶返所內稍作休息,並主動聯絡親友至所領回。 </P><P>二、白員處事熱心積極,為民服務熱忱,並於查得家屬後通知將張女帶回照顧,深獲家屬感激,為民服務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五:</STRONG></P><P>標題:為民服務、視之為親,協助失智老翁返家。 <BR/>時間:104年03月21日 <BR/>地點:健康路389巷口 <BR/>經過: </P><P>一、本分局松山派出所警員雷長興,擔服104年03月21日09時至12時業務整理勤務,接獲里長報案健康路389巷有名迷途老翁,雷員獲報後旋即趕赴現場,到場時見該老翁徬徨無助地站在路旁,經詢問下,該老翁不知其年籍資料(疑似患有失智症),隨身亦未攜帶證明文件,僅得知居住在民生東路3段一帶,雷員了解狀況後先行將老翁帶返所內稍作休息,經運用警政系統查詢及詢問當地里長後,確認該失智老翁為陳○名,隨即通知家屬陳○芝至所帶回照顧。 </P><P>二、雷員處事主動積極,查尋處置得宜,深獲家屬感激,熱心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六:</STRONG></P><P>標題:為民服務、視之為親,協助失智老翁返家。 <BR/>時間:104年03月03日 <BR/>地點:南京東路75巷口 <BR/>經過: </P><P>一、本分局東社派出所警員劉子武擔服104年03月03日12時至15時備勤勤務,接獲民眾報案南京東路75巷口有名失智老翁路倒,劉員旋即趕赴現場,到場時見該老翁坐在地上且喃喃自語,劉員見狀先將其扶至路旁椅子上休息,經詢問下,該老翁不知其年籍資料(疑似患有失智症),隨身亦未攜帶證明文件,劉員了解狀況後先行將老翁帶返所內並自掏腰包購買熱食供老翁食用,經運用警政系統且仔細查詢,始確認該失智老翁為吳○水;但因無法和家屬取得聯繫,劉員於是開車護送該老翁回內湖住處。 </P><P>二、劉員處事主動積極,查尋處置得宜,深獲家屬感激,熱心為民之服務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七:</STRONG></P><P>標題:元宵夜六旬翁迷途,善心警助助子團圓。 <BR/>時間:104年03月05日。 <BR/>地點:民生東路5段163-1號 <BR/>經過:</P><P>一、本分局三民所警員劉晃伯擔服104年03月05日18時至21時擔服備勤勤務時受理迷途老翁親至派出所內報稱:「渠住居台北市內湖區,出門倒完垃圾後,一時興起搭上307路線公車至轄內民生社區下車,然於下車後即迷失了方向,也記不起家人的手機號碼,於是獨自在路上徘徊直到看見派出所才入內,尋求警方幫助」,劉員了解狀況後,即運用警政系統查詢,於確認該迷途老翁為翁○龍,隨即通知家屬翁○軒至所帶回照顧。 </P><P>二、劉員處事熱心積極,為民服務熱忱,並於查得家屬後通知將老翁帶回照顧,深獲家屬感激,為民服務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八:</STRONG></P><P>標題:發揮為民服務精神,協助民眾調閱監視器尋回遺失物。 <BR/>時間:104年03月15日 <BR/>地點:民權東路3段162號。 <BR/>經過: </P><P>一、本分局民有派出所警員李育碩擔服104年03月15日12時至15時備勤勤務時,民眾林○宜稱其搭乘計程車時不慎將金項鍊遺留於計程車內,請求協尋。李員於受理報案後積極協助調閱監視器,在逐一比對過濾下,確定該民搭乘之計程車車號為216-○○,於聯絡該計程車司機並證實金項鍊確實遺留在車上,由該司機將金項鍊送返所內後由李員聯絡失主領回。 </P><P>二、李員處事熱心積極,協助民眾調閱監視器並耐心過濾比對,使遺失之金項鍊能尋回,深獲當事人感激,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P>
start_date 2015-04-08 15:04:00
end_date 2100-10-21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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