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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ata_id GIP_104520954
post_date 2015-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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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勞動部「家事勞工及其雇主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指引」
news_content 勞動部中華民國104 年5 月4 日勞動條1 字第1040130783 號函<P>一、 家事勞工、雇主與其家庭成員,對於雙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本指引辦理。</P><P>二、 本指引所稱家事勞工,指受僱於家庭或個人,從事以下家庭看護工作或幫傭工作之勞工:</P><P>(一) 家庭看護工作:照顧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等相關事務工作。</P><P>(二) 家庭幫傭工作:清理房舍、烹調、照料家庭成員起居等相關事務工作。</P><P>三、 家事勞工、雇主及其家庭成員,應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個人資料之保密義務。</P><P>四、 家事勞工、雇主及其家庭成員,對於他方之個人資料,應確保下列事項:</P><P>(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五條規定為之。</P><P>(二) 就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應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P><P>(三) 除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個人資料外,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確認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確認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確認具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要件。</P><P>(四) 為履行個資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應檢視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未符合者,應依據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P><P>(五) 定期檢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發現錯誤者,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BR/>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P><P>(六) 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P><P>(七) 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檢視是否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遵循之。</P><P>(八)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P><P>(九) 家事勞工業務終止或解除時,應刪除或銷毀相關保有之個人資料。</P><P>五、 家事勞工、雇主及其家庭成員,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對其進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檢查之必要時,應予配合。</P>
start_date 2015-05-13 10:13:00
end_date 2015-12-31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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