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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data_id GIP_104716688
post_date 2015-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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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104年補助民間團體協同辦理義民祭典等系列活動計畫
news_content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104年補助民間團體協同辦理義民祭典等系列活動計畫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要點。 二、目的:為鼓勵客家鄉親積極投入義民祭活動,擴大及活化民間參與義民祭典,以移民節慶觀點導入,使祭典注入更多元樣貌,除傳承義民信仰活動中各原初文化意涵、社會脈絡及象徵意義外,輔以當代文化價值詮釋之。 三、申請資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四、申請收件期間:104年5月15日起至104年10月20日止。 五、補助項目與費用: (一)交通費:貨車或遊覽車租用,原則貨車以趟次及噸量計算、遊覽車以日計算,覈實核銷,核銷時每部車均須檢附照片證明。 1、臺北市、新北市不得逾9,000元。 2、苗栗以北(含苗栗)不得逾12,000元。 3、臺中以北(含臺中)不得逾14,000元。 4、嘉義以北(含嘉義)不得逾16,000元。 5、臺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不得逾26,000元(兩天一夜)。 (二)人事費: 1、每天不得逾2,000元:每天工作時數不得低於8小時。 2、半天不得逾1,000元:半天工作時數不得低於4小時。 (三)表演費: 1、各類民俗陣頭、八音、國樂、武術、戲劇等表演團體,每團不得逾40,000元;若以團員分別計領方式支領表演費,則每人每天不得逾2,000元。 2、山歌班或其他歌謠表演團隊,每班不得逾5,000元。 3、演出成績優異、具專業素養及地方特色,足以向其他縣市或國際推展之專業表演團體或個人,不限表演類別,經本會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受前2項限制。 (四)住宿費:覈實核銷,每人每晚不得超過1,400元。 (五)供品費:覈實核銷。 (六)材料費:覈實核銷。 (七)行政雜支:覈實核銷(不逾總經費10%)。 (八)服裝租借:覈實核銷。 (九)茶水:覈實核銷,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0元。 (十)膳食費:覈實核銷,中餐、晚餐至多每人每天各80元;早餐至多每人每天50元。 (十一)依計畫書之經費明細表由本會審核決定補助項目。 六、補助原則: 申請計畫書之計畫內容能配合、發揮或豐富本會本年度辦理之義民祭工作內容,並經審查其辦理義民祭典系列活動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工作有重大影響或成效者,得全額補助。 七、計畫實施期程:核准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 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提具申請書、申請表(附件1,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畫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團體資料表(附件2)、支出預算明細表(附件3)連同計畫書(附件4,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人數、內容、實施方法),所有資料一律以A4大小紙張直式橫書繕打裝訂、各頁右下方加註頁碼。 (二)上述文件請填寫申請送件檢核表,並備妥1份電子檔、2份書面資料,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計畫執行年度期間,本會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受理審查。 (三)申請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申請者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者須自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三)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四)經核准之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敘明理由報本會備查,違者將取消下年度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五)計畫執行期間,各團體計畫若有變更(如:活動日期更動等),均需報請本會備查。 十、審查標準: (一)對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15%。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度20% 。 (三)與本會規劃活動配合度20%。 (四)經費運用情形10%。 (五)過去辦理績效10%。 (六)本市及外縣市鄉親參與方式說明25%(含預計參與活動人數以及如何通知並鼓勵參與等方案)。 十一、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分二階段撥款:受補助單位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附領據送交本會可先行撥付二分之一金額。另二分之一金額俟核銷完畢再行撥付。 (二)一階段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最遲於本年12月20日前,填列附件5之所有核銷資料(2份)併成果報告書(2份)及光碟(或電子檔)1份,送交本會辦理核銷。 (三)因故未能如期辦理核銷者,須事前報請本會同意展延。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本會得取消其補助。
start_date 2015-05-15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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