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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data_id GIP_104725839
post_date 2015-05-15 00:00:00
news_from 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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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本處 職業衛生科聘用檢查員(代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甄選公告
news_content 資格條件: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得有理、工、醫、勞工、法律、資訊等相關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2.熟悉網路應用及Office應用軟體。 3.具勞動檢查經驗、本府公文應用處理整合系統操作等經驗者尤佳。 4.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及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1.勞動檢查、輔導、宣導、教育訓練及檢查資料之分析研究。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其它注意事項: 1、符合上列資格條件者,請下載及填寫報名表(格式勿任意變更或使用不符之報名表),並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外學歷需完成驗證)。?經歷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須有工作內容相關資料可判斷工作性質者)。?其他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以A4列印依序整齊排列,於104年5月19日前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10367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287之2號臺北市勞動檢查處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聘用檢查員」)。聯絡電話:(02)25969998#800或300,莊小姐或鄭先生。 2、應試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事後審核,如有偽造、變造及其他不實情事,應試人應負法律責任,經查明有偽造、變造或應試資格不符者,不予錄取。 3、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本處囿於人力不足,面試通知及甄選相關訊息一律採手機簡訊通知,自104年5月15日至104年6月5日作業期間請隨時留意簡訊通知。如無法以手機簡訊通知者務請於報名表註明並留上班時間方便聯絡之電話),不合格者恕不通知面試。欲取回履歷表件者,請附回郵信封並填妥地址以利寄還;或自104年6月1日至104年6月5日上班時間至本處人事室取回,逾期未取回者履歷表件均予銷毀。 4、本次甄選依成績高低依序正取1名、備取2名,如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放棄,依序遞補,期間3個月。 5、聘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4年10月29日止,期間如因代理原因消失應即離職,不得申請留用或請求協助。 6、薪資待遇:392薪點(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100年6月22日府授人給字第10000406581號函規定)。另有提撥離職儲金(尚需扣除勞、健保等費用)。
start_date 2015-05-15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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