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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data_id GIP_107732834
post_date 2015-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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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年6月10日起針對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公告20類能源用戶執行宣導及查核作業
news_content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達成本市服務業節電2%之目標,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自104年6月10日起依規定辦理本市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用能情形宣導及查核作業,對象包括:餐館、百貨、零售式量販店、超市、便利商店、銀行、證券商、郵局、美容美髮店,化�品、書籍文具、電器、眼鏡、服飾品、鞋類、鐘錶、汽機車零件配備等零售店,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二、宣導及查核項目如下: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額定消耗功率在25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26度。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室內冷氣均溫不低於攝氏26度之限制: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26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85%。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7時至9時、11時至14時及18時至21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 四、執行方式:由專人至20類服務業營業場所宣導調查上述3項宣導及查核項目用能情形,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情事,將由專業節能團隊進行初查確認,並給予改善建議,若業者未落實改善,嗣由該局進行正式檢查,若查獲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者,將視違規項目給予30至90天改善期限,如屆期仍未改善,該局將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規定處2至10萬元之罰鍰,並得加倍處罰,請相關業者注意配合辦理以免受罰。 五、另有關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尚未公告指定規範之行業,包含:KTV、電影院、運動中心健身房、大型會議中心等場所,則納入宣導對象,針對室內溫度維持攝氏26度之管控加以宣導及輔導,共同落實節能減碳,節能愛地球。
start_date 2015-06-16 09:39:00
end_date 2015-12-31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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