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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data_id GIP_108433014
post_date 2015-06-23 00:00:00
news_from 萬華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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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臺北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實施計畫
news_content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 二、 申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三)已購買停車位且停車位位於本市轄區內。(含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位)(四)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購買停車位貸款或補助。(五)未領有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及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 三、 補貼基準:(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二)年限:以實際貸款年限補貼,最長不超過30年。(三)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1月1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80。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50。 四、 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二)低收入戶卡影本、中低收入戶卡影本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影本。(三)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各1份。(四)購買停車位之買賣契約書及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份。(五)購買停車位之貸款餘額證明及繳款證明書各1份。(六)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 停止補貼: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一) 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二) 入住24小時住宿式機構期間。(三) 戶籍遷出本市。(四) 購買停車位非供停車使用。(五) 購買之車位轉售、轉租或轉借第三人。(六) 貸款契約終止。(七) 申請資料或有其他虛偽不實情事。(八) 接受補貼後,喪失補貼資格及條件者。 六、 受理申請時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6月14日止。 七、 補助期間:經核准補貼者自核准補貼當年度起。 八、 補貼人數:5名。 九、 審查程序:(一) 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不全時,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補件,逾期未將補件資料送達者,不予受理。(二) 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30日內應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等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三) 當年度購買停車位利息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申請案件合格者,超過補貼人數時,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計點標準表』之經濟狀況、家庭障礙人口數及全家人口數之積分多寡排序補貼(詳見附件),積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四) 受補貼者於每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檢具貸款餘額證明、繳款書證明、貸款金融機構之放款攤還表(須顯示每月貸款利率)及繳息收據各1份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撥入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如有特殊需求者亦可向本局申請辦理每月請款事宜。(五) 受補貼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書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複查。(六) 受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將所承購之停車位轉讓於第三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主動通知本局,其怠於通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返還本局。(七) 受補貼者因不符合補貼請領資格而領取補貼,應於收到書面通知60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八) 受補貼者死亡,其貸款利息補貼未及匯入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法定繼承人有兩人以上者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九)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位並檢附完整文件申請本補貼及購屋利息補貼者,將依比例分別計算補貼金額。 十、 其他相關事項(一) 申請人不得同時接受本補貼及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如補貼期間領有該處之月票優惠,則領取之當月不予補貼本補貼。(二) 申請人申請本補貼以一處為限。(三) 本補貼不補貼以信用貸款方式購買停車位者。(四) 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者,依「104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第5點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不得與本補貼同時領取。(五) 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六) 申請人依本計畫所領取之補助及依其他法令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104年度最低基本工資19,273元) 。 十一、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 本計畫所需書表,由本局定之。 十三、 本計畫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start_date 2015-06-23 1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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