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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tNam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data_id GIP_109331679
post_date 2015-07-02 00:00:00
news_from 松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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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_title 104年6月份好人好事表揚
news_content <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一:</STRONG><P>標題:為民服務,協助民眾尋回手機。 <BR/>時間:104年06月20日。 <BR/>地點:民權東路3段162號。 <BR/>經過: </P><P>一、本分局民有派出所巡佐劉安益,擔服104年06月20日21時至24時備勤勤務時,民眾邱○○稱其於當(20)日約20 時搭乘公車(東南客運、紅29號、不知車號)時不慎將手機遺留於公車內,請求協尋。劉員於受理報案後積極協助,致電東南客運總站洽詢,經該站服務人員證實有拾得手機(廠牌:SONY、顏色:綠色),復與邱民確認後確為渠所遺失之手機;劉員提供邱民東南客運總站住址及電話,以利其前往領取。 </P><P>二、劉員處事積極,能以同理心之心境,主動協助民眾向客運公司查詢,順利協助民眾尋回遺失之手機,深獲當事人感激,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二:</STRONG></P><P>標題:為民服務、視之為親,協助失智老人返家。 <BR/>時間:104年06月08日。 <BR/>地點:八德路4段746號。 <BR/>經過: </P><P>一、本分局松山派出所警員陳嘉駿,擔服104年06月08日15時至18時備勤勤務,接獲勤指中心通報八德路4段746號前有名迷途老翁,陳員獲報後旋即趕赴現場,到場時見一名老翁徬徨無助地在該址徘徊,經詢問下,該老翁疑似患有輕微失智症故無法完整陳述年籍資料,隨身亦未攜帶證明文件,僅得知名為周○○;陳員了解狀況後,因天氣炎熱乃先行將老翁帶返所內稍作休息並提供茶水,經運用警政系統查詢後,比對出有筆特徵相符的報案紀錄,經聯繫報案人周○子後確認該老翁為其父親周○德,隨即通知家屬黃○禎至所帶回照顧。 </P><P>二、陳員處事主動積極,查尋處置得宜,深獲家屬感激,熱心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三:</STRONG></P><P>標題:即時救援,員警主動協助民眾移置故障車。 <BR/>時間:104年06月01日。 <BR/>地點:松山區三民路與富錦街口。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白曉帆,擔服104年06月01日15時至18時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勤務,於17時40分許巡經三民路與富錦街口,發現一部自小客車8619-○○閃著故障警示燈停放於路口,駕駛許○成則心急如焚地站在車後方,白員見狀後旋即上前查看,許民表示:「因車子突然故障無法發動,已連絡維修人員前來」。因正值下班時間,交通車流量大,加上當時下著大雨,視線模糊,易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白員遂主動將警用機車停放在該部自小客車後方適當位置警示且開啟警示燈,另將許民引導至路旁人行道避免其與其他往來之車輛發生擦撞,並在現場指揮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直到維修人員到場,共同將車輛移置於路旁,許民對於警方主動協助,深表感激。 </P><P>二、白員處置得宜,主動協助民眾排除故障車輛,並在現場以警用機車示警及指揮交通,深獲民眾感激,熱心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同仁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四:</STRONG></P><P>標題:成功拯救自殺女子,挽回寶貴生命。 <BR/>時間:104年05月24日。 <BR/>地點:基六號水門(觀山河濱公園)基隆河河畔。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三民派出所警員劉建興、許又文等2員,擔服104年05月24日12時至15時巡邏勤務,於13時許巡經基六號水門(觀山河濱公園)基隆河河畔時,發現一女子(經查為陳○○)於滂沱大雨下,卻獨自坐在河岸邊淋雨,且離河邊僅數公尺距離,劉等2員見狀後,直覺有異,隨即下車上前查看;當陳女發現劉等2員接近時,突然起身衝向基隆河,企圖跳河,劉等2員見狀旋即向前跟上並大聲喝令制止,於陳女即將落河之際即時將其拉抱住並帶離岸邊,解除危害。經劉等2員了解後,陳女係因照顧罹有重病的先生及撫養小孩,獨自一人負擔家庭經濟,長期下來已身心俱疲,加上本身患有憂鬱症且有服用安眠藥物之習慣,多重因素之下萌生輕生念頭;劉等2員見陳女情緒仍極度不穩,持續予以關懷及聯繫家屬到場協助,後續交由其家屬帶回照顧,並通知自殺防治中心進行關懷,家屬對於警方積極協助,深表感激。 </P><P>二、劉2員處置得宜,順利挽回女子寶貴性命且通知自殺防治中心進行後續關懷,即時阻止憾事發生,深獲家屬趕感激,熱心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同仁表率。 </P><P><STRONG>優良具體事蹟五:</STRONG></P><P>標題:主動關懷,尋獲行方不明女子,並協助返家。 <BR/>時間:104年06月20日。 <BR/>地點:三民路113巷口。 <BR/>經過: </P><P>一、本分局三民派出所巡佐周文祥、警員白曉帆等2員,擔服104年06月20日00時至03時巡邏勤務,行經三民路113巷口時,發現有名女子於深夜中獨自在路口徘徊,周等2員直覺有異遂主動上前關懷,經詢問下,發現該女子答非所問且眼神渙散,精神狀態明顯異於常人,僅能回答出姓古,無法完整陳述年籍資料;周等2員了解狀況後,考量該女子身心狀況及人身安全乃先行將其帶返所內稍作休息並提供食物及茶水;運用警政系統查詢後,確認該女子為古○○,經聯繫其丈夫陳○○,陳男表示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離家走失10多小時,於接獲警方通知後隨即由家屬陳○○至所帶回照顧。 </P><P>二、周等2員處事主動積極,查尋處置得宜,深獲家屬感激,熱心為民服務之精神,足為表率。 </P>
start_date 2015-07-02 14:38:00
end_date 2100-10-21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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