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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103/12/15
處分日期 103/03/26
處分字號 府勞動字第10331501300號
事業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 仁康醫院
事業單位代表人
違反勞動基準法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違反法規內容 未經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備註 勞動部103年10月6日勞動法訴字第1030013372號函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