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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 096使字第0444號
使照資訊 https://github.com/ronnywang/tpe-building-license/blob/master/96/096%E4%BD%BF%E5%AD%97%E7%AC%AC0444%E8%99%9F.json
建築執照
建照資訊
發照日期 0961106
設計人 黃永沃(黃永沃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 黃永沃(黃永沃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 洪全福(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建築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9號10樓
使照注意事項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其公共開放空間應開放給大眾使用,起造人並已出具提列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運用。 1.依本府93.11.05府都設第09321555800號函(本案商三、商三特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適用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獎勵,其商業使用容積之比例,依委員會討論決議﹕本案建築物一樓除必要之住宅入口門廳外,低層部<一、二層樓>均為商業使用),另將來該樓層之變更使用使執照申請,仍應以商業使用為主,以確保開放空間之公共功能,並列入 2.本案有關(台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基地新建採綜合設計規定所得容積獎勵,應依增加獎勵容積50%辦理回饋,經核定應繳納代金計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肆佰伍拾陸元整。 4.開放空間面積1040.72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445.21平方公尺。
建照注意事項 (1)依本府93.11.05府都設字第09321555800號函『本案商三、商三特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適用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獎勵,其商業使用容積之比例,依委員會討論決議:本案建築物一樓除必要之住宅入口門廳外,低層部〈一、二層樓)〉均為商業使用』,另將來該樓層之變更使用執照申請,仍應以商業使用為主,以確保開放空間之公共功能 (2)本案有關『台北市主要計劃商業區〈通盤檢討〉計劃案』,內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基地新建採綜合設計規定所得容積獎勵,應依增加獎勵容積50%辦理回饋,經核定應繳納代金計新台幣:捌佰肆拾壹萬肆佰伍拾陸元整,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繳交市庫。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