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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 | |
使照資訊 | |
建築執照 | 105建字第0228號 |
建照資訊 | https://github.com/ronnywang/tpe-building-license/blob/build/105/105%E5%BB%BA%E5%AD%97%E7%AC%AC0228%E8%99%9F.json |
發照日期 | 1051229 |
設計人 | 許國勝(大矩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監造人 | |
承造人 | |
建築地點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 |
使照注意事項 | |
建照注意事項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一、依105年7月13日府都設字第10534360900號函文列管事項 (一)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1)本案申請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共計3783.02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2)屋頂及陽台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3)有關地面層捷運通風口及與捷運地下連通道之規劃設計內容,後續倘經本府捷運工程局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結果與本核定項目有變動之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4)有關本案擬廢止基地東側現有巷部分,請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廢巷改道程序。 (二)按「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略以: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倘未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定函自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三)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相關建管規定辦理。 二、依105年10月12日北市捷土字第10532536600號函文審查意見 (一)本局原則上無意見 (二)下列意見請於建照備註欄內註記,請申請人配合辦理 (1)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2)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中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3)於施工前通知台北捷運公司與本局中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中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4)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中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台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5)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中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