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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組織
字號 農人字第0970080441號
公(發)布日期 1999/6/29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文內容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之資源調查規劃;開發企劃、範圍劃定、變更調整;多目標利用調查規劃;山坡地農村地區綜合發展規劃、公私有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土壤調查試驗改良、山坡地土地使用編定管制之配合辦理;山坡地重要水庫集水區保育利用調查、經濟效益分析;山坡保育利用貸款、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及研究發展;山坡地基本資料蒐集運用、公有山坡地清理及宜林地放租;山坡地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運作等事項。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機械施工、自然環境保育、植生、綠化及美化等事項。三、山坡地水土保持、集水區野溪整治、治山防洪、山坡地緊急防災;農路與產業道路等各項工程勘查、規劃、擬訂、預算編列、審核、發包訂約、變更設計、督導、品質管制及完工監驗等事項。四、山坡地農牧場細部設計、規劃,興建及初期經營輔導;山坡地開挖整地、探礦、採取土石、興建道路、風景遊憩區與基地等非農業使用水土保持之審核及不當使用山坡案件查報、取締等事項。第3條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六個工作地區,各設工程所;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第12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施行。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