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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組織
字號 農法字第0990097040號
公(發)布日期 1985/1/25 上午 12:00:00
法規中文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文內容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設法規委員會。第2條法規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二、農業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三、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事項。四、農業法規之管制、管理、整理及編印事項。五、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第3條法規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第4條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或所屬機關簡任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第5條法規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充之。第6條法規委員會議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第7條法規委員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第8條法規委員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農業法規之資料。第9條法規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英文名稱
英文內容
發布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